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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永、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永,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永,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学路新6号。法定代表人:门福存。上诉人唐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唐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进梅审判员  罗健文审判员  郑小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