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鑫荣利金属门窗加工厂与被告辽中县茨榆坨镇学军金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鑫荣利金属门窗加工厂,辽中县茨榆坨镇学军金属门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780号原告:沈阳市鑫荣利金属门窗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杨玉霞,职务:总经理。被告:辽中县茨榆坨镇学军金属门窗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沈阳市鑫荣利金属门窗加工厂与被告辽中县茨榆坨镇学军金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鑫荣利金属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