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晓岚,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干县。2016年3月11日因盗窃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晓岚在其弟弟吴某2位于龙港镇双排街118号五楼的宿舍,趁被害人赵某2熟睡之际,拿走被害人赵某2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6S手机(价格人民币4524元)和一个黑色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80元)。案发后,钱包已由被害人找回。被告人家属已退赔手机、现金给被害人赵某2,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晓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定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晓岚归案后能如实投案,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晓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晓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227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吴晓岚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7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的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