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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薛朋杰、张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朋杰,张会军,孙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80号申请人薛朋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会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洪凤,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朋杰与被申请人张会军、孙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会军、孙洪凤所有的银行存款833202.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胶私变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会军、孙洪凤所有的银行存款833202.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二、查封担保人薛朋杰所有的胶私变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