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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5号原告:司某,男,住安达市。被告:刘某,女,住安达市。原告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婚初感情尚可,后刘某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司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刘某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离家出走,其不尽家庭义务,且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学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