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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常建建与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建,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868号原告:常建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友,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建诉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雪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