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浩杰与羊勇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浩杰,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范浩杰,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羊勇,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范浩杰与被执行人羊勇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沪0107民初1504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7607元。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本院签署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根据协议支付人民币500元;当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沪0107执18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与他人共有)。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根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80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