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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美兰与李炎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兰,李炎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57号原告:黄美兰,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炎和,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兰诉被告李炎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美兰负担。审判福明员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福明员陈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