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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7号申请人: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雷丛林,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申请人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2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