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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志伟与阮堂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伟,阮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裴志伟,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阮堂堂,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堂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裴志伟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起以月利息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小   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6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刘小瑞评议如下:乔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堂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裴志伟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起以月利息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继斌:同意上述二人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