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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雨龙、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雨龙,游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13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茶业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周利,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雨龙,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游毅,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雨龙、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邓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