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雨龙、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雨龙,游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13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茶业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周利,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雨龙,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游毅,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雨龙、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邓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