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建明、邓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明,邓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63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曾建明,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邓利华,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2011)双流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曾建明、邓利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建明、邓利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