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边吉兵与梁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吉兵,梁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边吉兵。被执行人梁志荣。申请执行人边吉兵与被执行人梁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吉兵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志荣向申请执行人边吉兵偿还借款101150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志荣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志荣名下的存款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志荣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梁志荣名下存款进行了冻结;又发现被执行人梁志荣名下有牌照为苏J×××××、苏J×××××车辆两辆,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对该两辆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梁志荣除被查封的存款及车辆外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梁志荣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边吉兵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正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