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康家窝铺村*组***号。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城郊南汤土沟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