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荣,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07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荣撤回上诉。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