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成建与王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建,王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065号原告:王成建,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燕,女,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建诉被告王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建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何炼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