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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成建与王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建,王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065号原告:王成建,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燕,女,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建诉被告王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建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何炼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