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武、刘丽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武,刘丽凤,穆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15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牙克石市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高成,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洪武,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丽凤,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穆海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洪武、刘丽凤、穆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李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