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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雪飞、廖承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飞,廖承章,喻正香,廖志强,宁萍香,宁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飞,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廖承章,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喻正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志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萍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建荣,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承章、喻正香、廖志强、宁萍香、宁建荣在银行的存款39738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