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琼、李小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琼,李小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63号申请人:李琼,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李小平,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李琼与被申请人李小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李琼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琼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郑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易华婷书 记 员 刘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