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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1178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车桂荣,营口市站前区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车桂荣、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2月24日,其与被告经老边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丙,现已七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致使婚后产生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经常实施家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摩托车修理部、比亚迪轿车均属婚后经营及购买,请求平均分割。婚后欠外债15000元及给被告缴纳的保险请求平均分担。原告在村里分的土地1.3亩,离婚后请求退给原告,结婚时购买的家用电器请求平均分配。被告李某乙辩称,因为原告对被告老人不好,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结清抚养费至婚生子18周岁止。摩托车修理部因为房子是租的,配件平均分配,比亚迪轿车同意平分。被告不承认有外债,保险是其上班时单位交的,2015年不再上班后没有交过,其没得到该部分钱,被告要平分去找社保,土地找村里去量,同意家电平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生育一子李某丙。原、被告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购买了康佳液晶24吋和长虹液晶42吋电视机各一台、TCL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辽HAY7**比亚迪轿车一辆;被告婚后至2015年末在企业上班,2016年8月22日起租用门市经营刚子摩托车修理部。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发票、门市房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已结为夫妻,彼此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关爱与包容,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勤于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多为日夜操劳的老人着想,多为天真的孩子着想,冷静而妥善地处理存在的问题,共同维系家庭幸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梅人民陪审员  崔秀才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