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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斌、陈哲等与张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80号原告:张斌,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陈哲,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桃,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家口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斌、陈哲与被告张桃、张家口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陈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斌、陈哲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