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超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71号罪犯李超,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