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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小玲、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玲,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玲,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长青,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小玲与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青银行账户存款xx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