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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山某有限公司、盘锦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山某有限公司,盘锦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泰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盘锦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胜利街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泰山某有限公司与盘锦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