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群、马建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马建炜,辛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71号申请执行人:刘群,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综合大队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马建炜,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辛亚萍,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烟台市海阳市大辛乡大辛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群与被执行人马建炜、辛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02083.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殿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