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陶先长与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先长,吕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909号原告:陶先长,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吕琼英,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陶先长诉被告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陶先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先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先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先长负担。审判员 郑 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