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团结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黎意城,该组经营者。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桃花片一组268号。法定代表人罗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5393.2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05393.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