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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洪喜、韩晓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喜,韩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喜,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韩晓玲,女,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3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晓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晓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8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