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大珂、吴兴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大珂,吴兴媛,张建鲁,吴武江,刘灿灿,郑钦荣,岳跃川,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济宁市恒琦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鲁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爱家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943号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71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告:刘大珂,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吴兴媛,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建鲁,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吴武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刘灿灿,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郑钦荣,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岳跃川,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长沟镇北南田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刘大珂,总经理。被告:济宁市恒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电厂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刘大珂,总经理。被告:山东鲁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鲁,总经理。被告:山东爱家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纸坊镇西焦村南。法定代表人:岳跃川,总经理。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大珂、吴兴媛、张建鲁、吴武江、刘灿灿、郑钦荣、岳跃川、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济宁市恒琦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鲁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爱家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