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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单建刚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刚,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709号原告:单建刚,男,1969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娜,女,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单建刚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单建刚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建刚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原告单建刚负担。审判员  姚俊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