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力古洛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古洛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力古洛作,女,1978年7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于沛县沛城镇红光前街28号(限制人身自由),同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侯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力古洛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力古洛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力古洛作和其丈夫沙某(已判刑)在山东省寿光市以7000元购买海洛因20克,后共同至山东省聊城市一宾馆内,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吉某1(已判刑)销售海洛因20克。2、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力古洛作和其丈夫沙某携带海洛因从山东省寿光市到沛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宾馆准备以人民币600元每克的价格销售给莫某海洛因30克,双方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被告人力古洛作随身携带的海洛因31.49克,沙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4.64克。综上,被告人力古洛作2次参与销售海洛因56.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力古洛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7日,在办理孙吞呷铁、吉黑诺比、翟永刚等人吸毒案件中,通过吸毒人员陈述及特请提供线索,经工作发现吉某1在沛县贩卖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27日,侦查人员经工作将吉某1抓获,并顺线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月10日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沙某、力古洛作、孙吞呷铁抓获。2017年3月22,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力古洛作再次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力古洛作的自然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2月4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沙某持有的疑似海洛因块状物毛重6.45克。依法扣押被告人力古洛作持有的塑料纸包裹四个,毛重分别为8.96克、7.54克、8.61克、7.8克。4、称重记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沙某持有疑似海洛因毛重6.45克,被告人力古洛作持有的疑似海洛因毛重分别为8.96克、7.54克、8.61克、7.8克,共计32.91克。5、(徐)公(物)鉴(毒品)字[2015]102号、103号毒品鉴定意见书,证实扣押自被告人力古洛作的四包疑似海洛因净重分别为8.45克、7.31克、8.26克、7.47克,均检出海洛因、06-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扣押自沙某的疑似海洛因净重4.64克,检出海洛因、06-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6、力古洛作的病历、彩色超声报告单、血常规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2月5日被查出力古洛作怀孕24周的事实。7、(2015)沛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沙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力古洛作上网追逃,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9、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晚上,为了帮助公安机关抓住沙某,其联系他买海洛因,在沛县铁西的西郊宾馆二楼,其在沙某和他老婆力古洛作手里准备以600元钱每克买40克海洛因,力古洛作交给其海洛因其交给力古洛作5000元钱时,公安民警就到了抓住了他们俩。10、证人吉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沙某夫妻手里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买了20克海洛因,当时其手里没有钱,给他夫妻俩说等卖完了再给钱。后来其汇给沙某2000元卖海洛因的钱。11、同案人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份,吉某1联系其几次要买海洛因。其和力古洛作花7000元买了20克海洛因,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力古洛作坐车到的聊城,在聊城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二楼,其力古洛作同吉某1说好20克海洛因卖给她是400块钱一克,卖掉以后给其和力古洛作8000元钱。过了三天,吉某1就往力古洛作的农业银行卡汇来了2000元钱。2015年2月4日早上8点钟左右,莫某给其打电话说要30克海洛因,600块钱一克,其问力古洛作有没有海洛因,力古洛作说她能找到海洛因。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其和力古洛作在沛县沛公酒厂门口附近的一个宾馆交给莫某三代海洛因,莫某数出来5000元交给了力古洛作,力古洛作正在数钱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后来其和力古洛作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那些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2、被告人力古洛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吉某1给沙某打电话说要海洛因,其和沙某从且萨尼组手中以380元每克购买了20克海洛因,其给且萨尼组7000块钱。其和沙某到山东聊城找到吉某1,在一个宾馆里,把这20克海洛因交给吉某1,说好是400块钱一克,吉某1卖了就把钱打在其银行卡里。2015年2月4日,沙某给其打电话说沛县有人要买30克海洛因,每克600元。其当时手里买了40克海洛因。其与沙某找了一辆黑色轿车到沛县,到了沛县的一个旅店,其从衣服口袋里掏出来四大包和一个小包,把其中的三大包和一个小包交给沛县的那个男的,还有一大包揣在其衣服口袋里。沛县的那个男的就拿出两叠钱数了5000元,其接过钱正在数的时候,公安机关民警就进来了,当场清点了东西,把其和沙某带走了。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力古洛作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力古洛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力古洛作明知是海洛因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力古洛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力古洛作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力古洛作犯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力古洛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力古洛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XX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