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红娟与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娟,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吕红娟,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0055-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海融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束剑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红娟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