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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家明、顾士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明,顾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顾士宝,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杨家明与顾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顾士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家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其电话为空号,被执行人亦不知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