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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洪玮与郭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玮,郭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35号之一申请人:张洪玮。法定代理人:张保银。被执行人:郭秀生。委托代理人:牛玲珍,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张洪玮与郭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洪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秀生所有的晋M×××××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