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洪玮与郭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玮,郭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35号之一申请人:张洪玮。法定代理人:张保银。被执行人:郭秀生。委托代理人:牛玲珍,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张洪玮与郭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洪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秀生所有的晋M×××××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