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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现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99号罪犯任现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6)东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现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5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7日、2015年9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任现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现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任现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现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现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