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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冬青与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占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青,宋占元,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5947号原告宋冬青,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崔贤东,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占元,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韩盛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艳,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斌,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宋冬青(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宋占元(以下称姓名)、被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基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冬青诉称:宋冬青与宋占元均系宋春发之子女。宋春发于1985年7月21日死亡。宋春发生前系中宏基公司的员工,向中宏基公司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的公租房一套(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宋春发死亡后,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宋冬青。2006年,二被告未经宋冬青同意,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成了宋占元。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宋冬青的合法权益,现宋冬青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将涉诉房屋的承租人由宋冬青变更为宋占元的行为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涉诉房屋为中宏基公司的自管公房,现宋冬青要求法院确认中宏基公司与宋占元就该房屋形成的租赁关系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冬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