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罗秋明、罗秋荣、周恩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罗秋明,罗秋荣,周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罗秋明,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罗秋荣,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周恩仁,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5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