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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63徐文元与孙玉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元,孙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元,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孙玉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徐文元与被执行人孙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孙玉军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