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63徐文元与孙玉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元,孙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元,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孙玉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徐文元与被执行人孙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孙玉军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