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麦足申请执行曹松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麦足,曹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87号申请执行人程麦足,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曹松超,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程麦足申请执行曹松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曹松超于本调解书确定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亚平本金8万元。二、被告曹松超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不得转让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9号院12号楼2单元8层385号房产,如转让上述房屋,被告曹松超支付原告程麦足50万元。被执行人曹松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58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