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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汤养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中路8号。负责人:陈进荣,行长。原审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益平。原审被告:汤养辉,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上诉人刘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原审被告武义县飞鹿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汤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芳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秀良审 判 员 吴艳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