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庞成江与蒋惠良、章邦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成江,蒋惠良,章邦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19号之二原告:庞成江,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梅,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惠良,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余杭县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章邦义,男,1965年1月16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庞成江与被告蒋惠良、章邦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庞成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成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成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均由原告庞成江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匀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