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王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275号原告张艳华,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军辉,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张艳华与被告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华、被告王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张艳华于2015年2月份、4月份分两次借给被告王军辉38000元整(其中2月份借款28000元、4月份借款10000元)。2016年10月5日还款2000元、11月份还款3000元,下余款项33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3000元借款及诉讼费负担部分。被告王军辉承认原告张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艳华借款本金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王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