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永健、林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周永健,林娟,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明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永健,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娟,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郑步红,该公司总经理。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永健、林娟、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0013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永健、林娟、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00132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