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春与云阳县刘训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刘训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春,蒲卫东,黄江蓉,蒲楠,刘训田,卿术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春,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卫东,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江蓉,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楠,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训田,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卿术梅,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刘训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3AR41J。法定代表人:汤春,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汤春因与被上诉人蒲卫东、黄江蓉、蒲楠、刘训田、卿术梅、云阳刘训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汤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汤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96.00元,减半收取计3748.00元,由上诉人汤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