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法定代表人:陈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花园镇。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跃军审判员 刘文玲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