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缘聚百草堂中医诊所、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缘聚百草堂中医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尉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川,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林,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缘聚百草堂中医诊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大岭后路汉石龟山西侧距上山300米。负责人张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谷人社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北京缘聚百草堂中医诊所(以下简称百草堂诊所)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平谷人社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15日,平谷人社局接到职工的投诉,称百草堂诊所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平谷人社局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16年3月28日向百草堂诊所下达了《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要求百草堂诊所于2016年4月5日派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平谷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但百草堂诊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书面材料、接受调查询问。2016年4月7日,平谷人社局向百草堂诊所下达了《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百草堂诊所于2016年4月14日前改正该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谷人社局,但百草堂诊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百草堂诊所的行为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行为,平谷人社局决定对百草堂诊所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百草堂诊所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未缴纳罚款。平谷人社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接待举报登记表、举报(投诉)材料书、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缘聚百草堂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检查日常巡视检查记录、邮件详情单、公告报纸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百草堂诊所于2016年4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平谷人社局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其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故本院不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经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