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廉新亮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铜川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新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铜川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廉新亮,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148号。负责人:梁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人防沟协泰巷。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新亮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铜川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廉新亮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铜川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均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