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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正兵、邓永丽与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兵,邓永丽,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正兵,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永丽,女,生于1972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注册号:420381000012510(1-1)。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邓永丽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邓永丽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邓永丽向本院递交解除(2016)鄂0381执7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城市印象小区8幢4单元一层4-101号住宅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字(2013)第(18)号的查封申请。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城市印象小区8幢4单元一层4-101号住宅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字(2013)第(1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