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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吉自伍与被告司珂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自伍,司珂敏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72号原告:吉自伍,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波,苏彦龙,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司珂敏,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自伍诉被告司珂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自伍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自伍撤回对被告司珂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吉自伍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