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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林田生、林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林田生,林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556号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5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耿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文,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田生,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吴川市,被告:林妹,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吴川市,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田生、林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佳豪黄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