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林田生、林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林田生,林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556号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5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耿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文,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田生,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吴川市,被告:林妹,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吴川市,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田生、林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佳豪黄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